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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发表评论

华为手机怎么安装imtoken 2023-05-15 06:32:06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是为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金融造假“零容忍”要求,在修改完善2003年2月1日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制定的系统性文件。 司法解释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成果。 就司法解释修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 要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在资本市场,证券行政监管和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力军。 在我国资本市场依法治国30多年来,人民法院在证券商事案件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审理职能。 为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大庆联谊、银广夏等证券的报表。 民事赔偿案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种类、市场层次、交易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也日益完善。 相比之下,原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以应对新形势、新挑战。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修改司法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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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会同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原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市场发展、立法沿革、审判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等进行了详细梳理,形成了司法解释修订稿。 修订稿完成后,通过走访发行人、中介机构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书面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其他国家部委、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地方法院,根据情况变化,对《条例》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增删,经我院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官方介绍。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一种容易出现多次发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维权的主要途径。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订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金融造假“零容忍”要求,加大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法律法规。 民事责任制度的丰富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维权和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各方履职尽责的规则基础,完善了证券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规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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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条例》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比特币民事案件,增加了15条重要内容。 全文共35条,分为总则、虚假陈述的认定、重要性与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等。 全文包括正文、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八部分。 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除证券交易所等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外,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生虚假陈述的,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实现打击虚假陈述市场全覆盖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二是取消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不再将行政或刑事处理作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方便群众提起诉讼。 三是进一步明确虚假陈述行为类型。 在界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典型失实陈述行为的基础上,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进一步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单纯虚假陈述。 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行为分为三类,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并结合实际需要,建立“预告信息安全港”制度,鼓励和规范发行人主动披露软信息前瞻性信息等信息。 在此基础上,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披露日、更正日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多操作性规定。 四是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实质性和交易因果关系要件,明确司法认定标准。 五是在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行人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和免责事由,体现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法律精神。避免“动辄背锅”,稳定市场预期。 六是在责任主体方面,加大了“追责”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对人、助假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是在定损部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增加了对欺骗性虚假陈述的处理规定,完善了定损和处理规则。

问:你刚才提到这次修正案取消了长期存在的前置程序。 你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案件具有当事人多、取证难、专业知识复杂的特点。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初步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虚假陈述已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认定为前提。 从实际效果来看,前置程序在减轻原告举证负担、防止过度诉讼、统一行政处罚与司法判决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前置程序权利实现时间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第二条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一是原告就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认定虚假陈述未受到监察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刑事判决。 但是,为防止没有事实依据的滥诉,《规定》第二条要求原告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提起诉讼时作出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交易到期的证据。以虚假陈述和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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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置程序取消后,中小投资者在诉讼中将面临虚假陈述的举证问题。 在帮助投资者维权方面有没有相应的考虑?

答:为有效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畅通投资者诉讼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专业支持进行了认真研究中国证监会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配合司法解释同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建立案件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可以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提供协助与配合。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就有关业务问题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有关管理单位的意见。 同时比特币民事案件,为更好地提高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鼓励全国法院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人民陪审员专业人才的探索。 建议等合作。 相信通过上述统筹安排,证券案件审理体制机制将不断完善。 在司法审判和行政监管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投资者保护水平将不断稳步提升。

问:我们注意到,过去几年,社会各界都在呼吁追究金融造假“元凶”的责任。 《条例》在这方面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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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追凶”是指追捕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谋和首要分子。 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都是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 实现零容忍的政策目标。 《条例》第20条明确了“追责”原则。 该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依据本规定起诉并请求直接责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免除其追偿诉讼。筋疲力尽。 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元凶”责任,第二款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上市公司追偿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一步压实教唆舞弊的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

问: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活动中除了“罪魁祸首”组织外,还有一些帮助造假的“同谋”。 司法解释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考虑?

答:除了上述幕后“元凶”的操纵、组织、教唆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需要其他相关主体的支持与配合。 实践中,一些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银行确认函、虚假银行收据、虚假银行对账单,欺骗注册会计师; 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销售客户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货物流转和应收应付凭证,成为财务造假的帮手。 为明确上述助假法律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货商、客户、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知道发行人有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单等与其配合,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出现虚假记载,原告起诉责令责令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条内容与第20条相互呼应,共同编织了一张“主犯”和“从犯”的法律责任网,有效震慑了金融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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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交易对方提供虚假信息的赔偿责任。 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上市公司并购成功意味着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和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将给予更高的估值。 正因为如此,市场上还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愚蠢”的并购,意图抬高股价从中获利。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信息披露属于上市公司的责任,交易对方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只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显然不符合普遍的公平观。 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参与方,交易对方掌握标的公司的真实信息。 当相对人违反提供真实信息的注意义务时,追究其责任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则。 因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对方、发行人和其他责任主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条例》对这个问题也有具体规定。 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答: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可以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优势,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制衡支配地位和内部人控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 从近年来爆发的财务造假案件来看,部分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制度预设的监督制约作用。 我们认为,根据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和当前市场惯例,压实独立董事责任的重点是严肃追究迎合舞弊、严重违规等重大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履行注意义务,同时打消勤勉尽责群众的后顾之忧,避免“寒蝉效应”。 为此,《条例》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独立董事免责的具体事由。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前,仍需要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协助处理不属于其专业领域的具体问题。 如果找不到问题; (二)在披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督促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所或者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在独立意见中表示保留、异议,或者无法发表意见并说明虚假陈述的具体原因的,在审查、审查有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判断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其他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情形。